第二十三条
有效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权限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解除保护措施。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未经确认死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