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村庄绿化、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