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或者具有潜在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以及纪念意义,经评估可能在未来达到古树名木标准的树木作为本市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市、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补充调查中,应当同步开展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调查,建立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管理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