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养护状况给予履行养护责任的日常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养护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