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养护状况给予履行养护责任的日常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养护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