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补助费用等,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日常养护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