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