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