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并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全程记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