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