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二条有效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