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向花坛、绿化带、雨水管道、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