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向花坛、绿化带、雨水管道、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