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等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