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