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