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的牢固安全、形象完好,所展示的图像和文字应当保持完整、清晰。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台风、雨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