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八条有效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