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