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海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应当遵守摊点疏导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