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海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应当遵守摊点疏导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