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住宅小区等实行管线入地。经批准设置的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容貌标准。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逐步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