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