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