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依法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