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