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坦、洁净,井盖完好,路牙整齐,无障碍设施整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以及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安防、消防、通讯、邮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

道路、桥梁以及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