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十七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根据需要选用色调、款式相近的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