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十六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