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十五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出现污迹、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