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类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施工工地等容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遵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有关标准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