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三)保持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五)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