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范围、标准、要求、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