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第十五条有效市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以及其他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全部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乡建设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限不超过五年。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乡建设档案电子文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