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第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漏测、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管线数据信息及时修改补充,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