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