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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

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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