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补测补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绘成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