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