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管理、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等信息。饮用水受到污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污染状况、处置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