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