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垂直面及两侧五十米内,城市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垂直面及两侧各五米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