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严禁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

因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会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