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用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现有居民供水通过改造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