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民用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计量水表。

现有居民供水通过改造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抄表到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