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