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