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