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