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挖掘现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潜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和新建供水设施,提高城市综合供水能力。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