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权限,经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