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权限,经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