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堆放的物料未密闭的;或者未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并进行覆盖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