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在生产场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专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