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