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周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的;
(二)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的;
(三)拆除施工完成后对裸露地面或者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等未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的。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