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裸露地面,应当及时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进行透水铺装、覆盖。有关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堤防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