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的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